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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方能否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基本案情】

甲系无施工资质的公司,与有施工资质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可以借用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并由甲公司实际施工。后甲公司遂借用乙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其所发包工程进行施工。甲公司施工完毕后,丙公司以甲公司非合同相对方以及乙公司并未实际施工为由拒绝支付施工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以及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挂靠乙公司并与丙公司签订建设公司施工合同,并进行工程施工,故甲公司为实际施工人。甲公司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乙公司并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其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关于丙公司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施工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虽已经施工完毕,但要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甲公司施工完毕并且丙公司已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甲公司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该工程若已经验收合格,故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挂靠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故被挂靠的乙公司应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情况二,甲公司施工完毕并且丙公司验收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甲系无资质主体由挂靠而进行的施工活动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经验收不合格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由丙公司进行的修缮工作并且修缮后的验收合格的,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以及甲公司承担修缮所支出的费用。二、由甲公司或乙公司或者由两公司共同进行修缮的,若修缮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则修缮方可以向丙公司主张之前所约定的工程价款;若修缮后的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向丙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则得不到支持。

本案中,若乙公司为实际施工方并且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而承包的该项目超越了乙公司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该合同效力如何,亦应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若乙公司于该项目竣工前取得了相应等级资质,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证明施工主体是否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是由该施工主体的真实水平决定,相应资质等级持有仅能产生资质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相应资质,故在只要实际施工方在竣工之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情况二、若乙公司于该项目竣工前依然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则当事人请求该合同无效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若对发包方丙公司产生相应损失,丙公司有权要求无相应资质的乙公司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作者律法路上的求学者    联系方式1811561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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