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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学法|吕金艳律师浅谈新规之下家务劳动补偿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一审判决男方补偿5万元。

对于家务补偿方面,以前的婚姻法也有规定,这旧法与新规究竟有何不同呢?

 

 

 

早在2020年5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例,当时适用的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该案中,女方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对家务劳动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请求法院判处男方对自己进行补偿。

詹某和秦女士原本是徐州的一对普通夫妻,然而双方最终劳燕分飞。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之后,二人又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闹上了法庭,秦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自己经济补偿费16万元,可一审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秦女士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

关于秦女士在照顾子女方面,是否付出较多义务的问题。在二审时,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经审理认为,秦女士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因为离婚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相互有扶助的义务。可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秦女士未主张要求补偿。此外,结合证据,不能认定詹先生及其家人没有照顾双方的孩子。双方家人基于具体情况,可能有一方照顾的较多,但尚不足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付出较多义务”。秦女士和詹某都是上班族,工作之外的私人时间里,究竟谁抚养子女付出较多,秦女士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关于照料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这两个情形,秦女士称,詹某在睢宁工作期间,家务和照顾父母都是她来操持,但秦女士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实。

2020年5月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驳回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对于家务补偿的规定“新”在哪?

我所律师吕金艳在接受快报记者采访时提到,虽然以前婚姻法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方面具有相关规定,但以前是有“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个前置条件的。通俗来讲,就是奉行“AA制婚姻”的夫妻,一方才有权以自己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前,我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很少考虑家务补偿这一项,因为大多数家庭都是夫妻共享财产的,达不到‘AA制婚姻’这一前置条件,而且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我只会以在共同生活中付出较多、对方具有过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由,请求法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对我方进行多分。”

 

吕金艳表示,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新”在删除了“AA制婚姻”这一前置条件。以后,无论夫妻双方如何处置财产,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就可以主张对方予以补偿。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于此类情形还有更为细致的规定,就是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这样一来,以后多付出的一方,甚至可以在离婚诉讼、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之外,专门针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进行立案起诉,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作者    吕金艳律师

吕金艳律师在南京生活多年,熟悉南京本土文化,人脉资源广泛,办理了大量婚姻财产纠纷、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含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各类房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细腻的办案风格、缜密的法律逻辑,代理案件胜诉率极高。同时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中,认真细致,善辩敢言,刚正不阿,充分维护所委托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南京知名的优秀律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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