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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案例|解除职务后的烦心事


2021年1月6日,一起原告王某某(化名)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纠纷一案悄然立案审理。

原告王某某几经思考后选择委托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孙远辉律师、陶澎律师担任代理律师。

案件梳理
2015年11月
江苏某有限公司设立,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
江苏某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了王某某董事长的职务。
 
2019年7月
江苏某有限公司在一起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仍然将王某某陈述为其副董事长。
 
2021年1月
江苏某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2021年4月
为江苏某有限公司破产制定了管理人。
 
2021年6月
王某某(化名)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就破产有关的纠纷向发言提起诉讼。
 

孙远辉律师、陶澎律师在与原告王某某多次交流并仔细的查阅相关证据后,找出了案件的关键节点,认为:江苏某公司在2018年9月20日通过董事会决议,免去了王某某董事长的职务并选举出来新的董事长。江苏某公司的章程23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公司在免去王某某董事长职务后,迟迟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此后,江苏某公司在对外活动时,仍然将王某某的职务表述为“法定代表人”。这导致王某某因为被告的若干案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给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结合被告江苏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法定代表人丧失董事长资格的应当解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故对原告王某某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属于公司的义务,故判令被告江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律师点评

 

首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产生。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具有约束力。原告被罢免董事长后,根据公司章程,由新的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理所当然的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0条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根据该规定∶公司负责变更工商登记,在原告被罢免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原告在被罢免董事长之后,即在实质上不再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才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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