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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司机上诉案风云再起


9月27日,货拉拉司机周某春及其家属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我所吕金艳律师就媒体方提出的来着社会大众的声音也给出了专业的解答。
社会声音
 
“吕金艳律师”有一说一
“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刑罚理论上来说,嫌疑人主要有两种心态:一种是过于自信,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另一种是疏忽大意,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这是过失致人死亡主观心态的两种典型表现,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货拉拉司机虽然没有立即停车,但在事发当时已经轻点刹车、打开双闪,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此前货拉拉司机大声喊绕路不会多收费,实际上这条路是能更快地到达目的地。在争吵、争执中,货拉拉司机作为普通人,无法预料到一个成年女性会选择跳车,这也是大多数人无法预料到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跳车过程只有3秒左右,之前是争吵的过程,货拉拉司机无法预见危害性,来不及反应,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货拉拉司机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较难与女孩跳车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过,周某春虽然不具备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因为没有完整的判决书和证据,因此无法就此判断周某春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但周某春作为从事交通运输业的驾驶人员,其在发现:“车某莎身体离开座位,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已经探出车外”时,是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的。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早在9月10日该案开庭前,周某春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有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检方出具量刑建议,提出对周某春判刑1年,可适用缓刑。
从前文不难看出,法院一审之所以判处周某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很大程度上是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获得当庭释放前,他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半年多。那么,为何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后,他又选择了上诉?对此,周某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完全相信律师,律师认为这个“过失”定的恰当,而且签了后绝对缓行,马上就可以出去,他后来也希望尽快判决。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意外。很多案件当事人在被抓后,一心想案件尽快判决,也愿意签署认罪认罚书,认为能够获得从轻判处,但当判决真正来临时,又因无法面对背负刑事判决所带来的后果,如面临找不到工作、影响孩子前程等,而导致反悔进而提起上诉。
但上诉是有风险的,一审中周某春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判一缓一是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现在上诉,表示周某春不再认罪认罚,由此而产生的从宽处理意见也必然不应被采纳,检察院就可以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抗诉是可以加刑的。也就是说,一旦检察院抗诉,周某春的审判结果将不用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周某春有可能会改判实刑,甚至会加刑。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引起检察院抗诉,二审被判的更重的案例。不过,周某春提起上诉,应该是认为自己无罪,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仅仅因为检察机关抗诉就加重刑罚,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属于该改判无罪的情形,就应当改判无罪。总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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