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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关爱生命,远离毒品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毁灭自己  祸及家庭  危害社会

 

 

 

今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今年禁毒宣传月活动主题是“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的危害”。

 

国际禁毒日,全称是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国际日。1987年6月,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了联合国部长级禁毒国际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禁毒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6日会议结束时,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决议。从1988年开始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以引起世界全国各地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同时号召全球人民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从1992年起,国际禁毒日每年都有一个活动主题,以达到国际社会关注和共同参与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

 

毒品的分类有哪些?

1. 传统毒品

一般指滥用较早的直接从原植物中提取、加工而成的毒品。我国常见的传统毒品包括鸦片类、大麻类、可卡因类三大类。

2. 合成毒品 

是相对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目前在我国滥用合成毒品包括苯丙胺类兴奋剂、致幻剂类和抑制剂类三大类。

3. 新精神活性物质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新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哌嗪类、氯胺酮类、植物类、其他七大类。

4. 毒品伪装

日常生活中,零食和饮料随处可见,看着毫不起眼,也让人不会生出警惕之心。随着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持续高压打击,毒贩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获取高额利润,将毒品伪装成常见零食和饮料,如奶茶、咖啡、软饮、跳跳糖、橡皮糖、曲奇饼干、巧克力、香烟、干花熏香制品等。误食这些伪装的毒品就是吸食毒品,甚至是多种毒品滥用,极易导致吸毒成瘾,致使过量而死亡。所以,出入情况复杂的娱乐场所,千万要长点儿心!在一些人群复杂的场所里,陌生人给的、脱离过自己视线的食物和水,都不要入口。

 

毒品有什么危害?

1. 危害身心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2)精神依赖性,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

      (4)影响寿命,据国外有关部门统计,吸毒者多数短命,一般寿命不超过四十岁。

      (5)助长传染病

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2. 危害家庭

      吸毒导致大量的家庭悲剧,一旦家庭中出现一个吸毒者,就意味着贫困和矛盾围绕着这个家庭,最后的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首先,吸毒耗费 大量钱财,到了一定程度必然要靠变卖家中财产换取毒品,致使家徒四壁。

     

      3. 危害社会

     (1)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2)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体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法律责任

案情概况

被告人王某某、孙某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2016年2月上旬,王某某多次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陆续向陈某某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同年2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5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出发,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孙某。王某某、孙某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2月10日至13日,王某某、孙某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向夏某某、陈某某支付购毒款,王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夏某某、陈某某,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2月13日,陈某某雇佣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某某雇佣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白色奥迪轿车从湖北省潜江市前往南京市。次日,陈某某与王某某在南京市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后将藏有毒品的黑色奇瑞轿车开至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停放,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某某所借白色途观越野车上。王某某安排孙某验货、分装,随后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同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江宁区某洗浴中心将夏某某、陈某某抓获,从夏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海洛因0.85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0.921克。2月15日,公安人员将孙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1.284克、甲基苯丙胺9.432克、氯胺酮23.819克。

王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14日从夏某某、陈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向谢某某、李某等人贩卖毒品氯胺酮2786克。

判决结果及分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孙某的死缓刑。202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死刑,该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包括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三种毒品,其中氯胺酮高达20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近15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夏某某系毒品再犯,王某某、孙某系累犯,陈某某在毒品犯罪中积极主动,长途运输毒品、收取毒资等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处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死刑,判处孙某死缓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每到初夏的“全民禁毒宣传月”,社会各界都会精心策划并打造一系列禁毒教育宣传活动,以寓教于乐的形式,全面拓展毒品预防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新时代全民自觉抵制毒品、积极参与禁毒的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作者  吕金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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