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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金”去哪了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一些模糊的地方做了更清晰的规定

 

2013年1月施行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的规定排除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除外,下同)。但是对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

13年刑诉法施行后,曾经同行之间也有过探讨,是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可以绕开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惜,这类案例很少。

 

印象里19年微信圈传播着一篇文章,说是某地中院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依据侵权法进行了判决,支持了残疾赔偿金。可是这样的案例不具有代表性,并不能说明基层法院的态度。

2021年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对上述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第200条进一步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第192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判决。意思就是附带民事诉讼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是一样的。此处实务上没有了争论或者尝试的空间。

对于最高院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态度,我非常疑惑,不知道是基于何种原因进行了上述规定。曾经看到一篇文章分析,法院认为按照侵权法赔偿会导致空判,无法执行,继而引发缠讼、上访闹访的不良社会后果。

如果是从这个角度去处理两金地赔偿问题是让人难以理解地,一是颠倒了因果关系,逻辑上说不通。而且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很多,完全可以得到执行,那么目前处理的方式显然不合理。其二,诉讼法本身是程序法,何以来解决实体法的问题。最后民法典规定了侵权的责任承担,现在的司法解释等于是架空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否合适也是个问题。

总之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能算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最高院对待附带民事赔偿中两金的处理方式也是几经变化。希望随着形势的变化,最高院会根据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处理

 

作者 李首到律师  1377078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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