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名称

奇案中的因果关系


编者荐语:

 

专业 优质 高效

 

以下文章来源于律健 ,作者吴健、卢江,系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2月9日14:00左右,李某沿着上海市闵行区朱建路西北侧人行道行走时,突然被一根弹起的电线弹飞,撞上一根电线后坠落到绿化带里,不治身亡。

 

李某的死亡原因颇为离奇,很难想象马路上为何会有一根电线,突然弹起然后又恰好将人弹飞。后经警方调查,原来是在大约三个小时前,一辆大货车先将路口的架空线拉断;然后恰好在李某路过此地的时候,一辆小客车从南向北驶来,将电线带弹起来,最终导致李某被弹起。

 

后李某家属委托律师将大货车驾驶员及其所属公司、小客车驾驶员、两辆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某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一起告上法庭。法庭调查又查明,那辆大货车装载的水泥预制板超高,同时预制板上方有钢筋裸露,才导致将电线挂断、同时电线被挂断后,掉落在某公路管理所巡查范围内。案发时架空线的离地高度为447.3厘米,低于电信巡查要求的高度,也是电线被挂断的原因。

 

媒体在报道本案的时候,之所以将之称为“奇案”,是因为最终导致李某身亡的死亡结果有太多的“原因”,是在数个“巧合”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结果。

 

本案定责的关键,还是看数个被告之间,谁的行为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且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日常的“因为所以”。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日常的因果关系”之间内涵的辨析,学者多有论述,在此不做赘述。就事论事且就生活经验而言,弹起电线的小客车无疑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就《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小客车的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显然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为就侵权责任而言,要求侵权人必须具备侵权行为,并存在侵权结果,侵权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需要具备因果关系。回到案情,小客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这一行为显然不能够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至于其客观上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就需要人们普及法律上的“意外”观念,即并非所有的损害都是存在责任人的,有的时候也确实可以以“倒霉”一言蔽之。

 

笔者并不是说本案不存在责任人,只是说小客车驾驶员不是责任人。本案真正的责任人,是那辆大货车的驾驶员、电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因为“超高且有钢筋裸露大货车将低于电信巡查要求的高度的电线挂断,且某公路管理所未能将其巡查范围内掉落的电线清理完毕”才是满足《侵权责任法》的造成李某死亡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大货车的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子不超高;电信公司有义务将电线放置在足够高的位置;公路管理所有义务将其巡查范围内的危险因素予以排除。这三者未做好他们应该做好的事,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回到侵权责任承担的模型,这三个主体怠于或不充分履行义务,可以作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行为导致了一根有可能被过往车辆弹起的电线被放置在路上;然后一个意外引发了李某的身亡。

 

在法庭上,大货车的驾驶员以及其所属公司抗辩道:“从大货车将电缆挂断到死者出事,中间有两个多小时,现场已经改变;大货车驾驶员虽然将电缆刮挂在地,驾驶员没有发现电缆落地,到死者死亡事发间隔3个小时,期间有车辆不断路过,都可能导致线缆落地位置发生改变,如果大货车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将电缆位置发生改变的车辆也都应当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在胡搅蛮缠,制造了风险还责怪损害结果发生的太巧,不做好自己却要求别人。照这种逻辑,全世界的强奸犯都可以抗辩是女方力气不够大才导致被强奸,自己不负刑事责任;所有的杀人犯都可以责备被害人不够命大。

 

荒唐。

相关新闻


钟山法讯1501期

钟山法讯1501期中文版钟山法讯1501期日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