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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加拿大鹅”双标行为惹众怒


消费者贾女士称,自己花费了11400元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硬生生堵住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随后,贾女士在多次与门店、商家,甚至通过邮件与总公司沟通中同样得不到解决。

“加拿大鹅”专门店所规定的“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不得退货”是否合法有效呢?

 

我所吕金艳律师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给出如下专业解答。加拿大鹅的“更换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如果加拿大鹅产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且达到了退换货的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而且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亦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加拿大鹅在贾女士付款后出示店内的更换条款要求其签字,并在条款中规定货品售出就不能退货,这样的‘霸王条款’并不能规避掉作为商家的法定义务。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按规定退换货,这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没有权利设置一个格式条款来推卸自身的法定责任。

另外,如果加拿大鹅产品有商标印错、做工粗糙问题,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且达到了退换货的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修理,而且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12月1日上午,加拿大鹅火速“改口”,就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发布声明称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产品可以退货退款。

同时,上海市消保委也约谈了加拿大鹅要求今天(2日)中午前提交《更换条款》正式说明。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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